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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方要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签订协议赔偿我我1个月违约金,给他支付下个年度车位租赁费?

发布时间:2026-07-1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您租别人车位时出租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问题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 您与出租方签订的3年车位租赁合同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按约履行。出租方在第1年即将到期时单方面解除合同,且未提供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理由,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。您主动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的行为表明您愿意继续履行合同,出租方拒收租金不能成为其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您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。
针对您租别人车位且出租方面临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问题,以下是几点实用的行动建议:
1. 固定履约意愿证据:通过书面函件(如EMS)或短信、邮件明确告知出租方您不同意解除合同,并要求继续履行3年车位租赁合同,同时说明已准备好支付下一年度租金,留存函件送达记录或通讯截图,证明您的履约意愿。
2. 合法提存租金:若出租方持续拒收租金,可向当地公证处申请提存下一年度车位租赁费,提存后视为您已履行支付义务,避免因“未支付租金”被反指违约。
3. 书面催告继续履约:向出租方发送书面催告函,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(如15日)恢复履行车位租赁合同,否则您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,催告函需明确合同条款、您的诉求及法律依据。
4. 咨询专业律师:携带车位租赁合同、租金支付记录、沟通记录等材料咨询律师,评估出租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,制定针对性的维权方案。
选择解决方案的重点考虑因素:优先通过协商减少时间成本,若协商无果,需结合证据充分性和维权成本选择提存或诉讼。
若您需要进一步分析合同条款或制定具体维权策略,欢迎随时向我们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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